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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爭議多! 數位平台應如何加強智財保護

商品訊息描述: 網購爭議多!立委邱志偉召NCC、經濟部、法務部、無店面公會開公聽會
產官學界集思廣益:數位交易平台應如何加強智財保護

為促進數位經濟發展,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新修正的「數位通訊傳播法」,提供平台業者對於平台交易侵犯智慧財產權,可享免責條款;若平台提供者接獲有人檢舉平台內容侵權,業者將侵權內容下架就能免責,被視為平台業者的避風港條款。信用卡比較好
在網際網路的發達下,透過數位平台進行商務交易已是現代人主要消費方式,不過我國網路購物法規不夠健全,部分電商交易過程衍生的責任歸屬,仍有模糊地帶,例如不肖賣家在電商平台販賣的商品,侵犯商標、專利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時,不只造成數位平台業者、商品智財權所有者及消費者三方的損失,更可能降低消費者網購意願,阻礙數位交易平台的發展。
因此,立委邱志偉今(28)日召開「數位交易平台消費行為侵犯智慧財產權之責任歸屬」公聽會,邀請政府部門、專家學者及東森得易購、富邦媒體科技、美好家庭購物、創業家兄弟、統一超商、台灣樂天,以及無店面零售商業同業公會等代表與會,研議成立網購專法之可行性,以完善網購環境。

東吳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暨科技及智慧財產權法研究中心主任章忠信,更提出四點具體執行建議:「第一、建議應提供權利保護通報專線服務,方便智慧財產權人侵權通報。第二、接獲智慧財產權人侵權通報,應立即適當回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侵害持續擴大。第三、網路商店賣家於加入平台時,應要求銀行刷卡禮行李箱其承諾遵守合法經營規則,承擔侵權責任,以收預警之效。第四、善用AI技術,自動過濾明顯侵權商品或服務之資訊,善盡產業社會責任。」信用卡刷卡禮 2018

前中研院研究員暨台大經濟系教授林忠正指出:「民國105年台灣網路行銷的總金額已經達到35,395億台幣,較100年成長73.8%;平均每年以10%以上的速度在成長,遠遠超過經濟成長率。民國105年台灣網路行銷的總收入占全國全體收入有5.8%,相較於100年的2.2 戶,已經翻了一倍多。從事網路行銷的企業總數在105年有92,667家占台灣全體企業家數的7.1%;在銷售業黃面網
路行銷尤其重要,高達零售業的13%批發業的11.62%。在銷售業方面,網路行銷尤其重要,家數
高達零售業總家數的13%,批發業的11.6%。因而可以推估各種網路交易的總金額應該占全國總交易金額的一成左右。因此,網路購物已經成為台灣民眾生活中的一個重要活動,網路銷售的多數商品因為高度競爭而毛利微薄,而且配送方便,消費者改向網路購物的消費行為,只有越來越多,也越來越重要。這個消費走向,在全球及台灣都已經形成了現代社會不可逆的大趨勢。網路交易的詐騙和智慧財產權(包括専利權、著作權、及商標權)的侵權案件勢必也越來越多。為防止網路交易的不法行為,智慧財產權相關各法的修訂就必需依形勢的發展而謹慎處理。網路交易的法規過鬆,違法行為自然也會增加,許多消費者和合法廠商都會受到傷害;但是過於嚴苛的法規也會扼殺這個產業的發展,甚至相對萎縮,這時候消費者和廠商也會受到傷害,因此法規的修訂必須衡量到影響網路交易活動的興衰作用,並且也必須考量新訂法令會帶來怎樣的社會利益與社會成本。」

昪正國際法律事務所蕭棋云律師則指出: 「自立法院於98年4月21日三讀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文引進Notice and take downe概念,賦予網路服務提供者(ISP業者)只要著作權人「通知(Notice)」ISP業者,ISP業者就可以迅速「取下(Take Down)」侵權內容或相關資訊之權力,並轉知上傳者,上傳者若有反對意見,則可進行「反對通知(Counter Notice)」,ISP業者因而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以此種建立責任避風港制度取代訴訟方式遏止網路侵權,達到著作權人、製版權人與網路服務提供者共同合作,減少網路侵權行為,落實著作權保護,並減少爭訟,確保網路服務提供者經營之法律安定性之目的。參酌智慧財產法院近年對網路服務提供者就專利權侵權行為是否應負共同侵權責任,實務穩定判決見解認為虛擬通路業者所販賣之商品種類繁多,並非製造或販賣特定一類商品者,倘未經專利權人告知,難以期待虛擬通路業者逐一探究商品技術內容,檢視商品是否侵害每一期專利公報上公告之專利,甚或具解讀申請專利範圍進而判斷分析商品有無侵害專利權之能力,自無從課予避免侵害專利之注意義務與責任。顯然網路服務提供者為訊息傳播提供便利之橋梁,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責任之範圍不應過度擴張,況智慧財產權之認定,無論是專利權、商標權及著作權皆信用卡國外刷卡手續費2018涉及專業之審查及判斷,實難期待網路服務提供者具相當之能力及專業篩選與審查,實務見解對網路侵權行為之看法即依此思考脈絡進行值得參考。」

而合盛法律事務所黃炫中律師則表示:「數位交易平台業者,本身往往並未從事任何商品之研發與製造,亦不具備商品開發與製造之專業。且所銷售之商品數量、種類包羅萬象,供應商亦甚多,實難期待業者得就所有銷售商品,逐一探究其技術內容、商品真偽、著作性質,進而檢驗其是否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若課與數位交易平台業者對於所有商品進行事前審查,實欠缺期待可能性,且不利電子商務之發展,立法上似宜排除數位交易平台業者對於所有商品進行事前審查之義務。」舉例商標權部分實務上常由商標權人先行購買可能侵害商標權之商品,送至原廠鑑定,確認非真品後,始發動民刑事訴訟程序,若要求數位交易平台業者於事前審查,有其困難性。再者,商標法第36條第2項規定明文承認真品平行輸入的正當性,即商標權國際耗盡原則。又商標法第70條並有所謂之著名商標,就商標權是否耗盡、商標是否著名,均非數位交易平台業者所得輕易判斷,要求業者於事前審查,欠缺可期待性。

無店面公會會員代表東森購物法務協理陳盈君表示:「公聽會的目的希望是在消費者保護跟這個商標權之間取得一個平衡點,特別是在現今書面資料審查的過程,業者其實根本沒有能力去判斷是否有商標侵權、著作侵權、專利侵權的可能性。在目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狀況下,僅有高等法院100年上字752號判決有提供相關的見解,建議或可先考量作為立法基礎標準信用卡哩程數。然而在電商這種高頻繁,而且是未來主要的交易型態狀況底下,建議未來應有一明確的標準,也籲請相關單位考量其立法的必要性。」

法務部鄧煜祥檢察官則指出:「在數位交易平台上之商品有犯智慧財產權疑慮時,業者是否應有把關機制?如有,應至何種程度?此攸關查緝成本及舉證責任之風險分配,且在保障商標權及交易安全之同時,亦必須審慎評估將風險分配予數位交易平台業者所帶來之影響,例如:業者可能過度自我審查而不利電商發展;賣家及平台業者因相關規範所增加之成本,最終可能均轉嫁至消費者等。
參考美國法院在此一議題上之認定標準,商標權人應證明網路服務提供者具有「具體認知」,倘網路服務者就特定侵權行為並不知情,或無「惡意視為不見」者,即對使用者之侵權行為無監督或控制之可能,自無須就其使用者之侵權行為負責。美國將查緝商品侵權之責任分配予商標權人,數位交易平台業者只要在接獲商標權人檢舉通知後,有為立即之處置,即可免責。」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法律事務處李文秀專門委員表示:「目前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係為處理民事法律關係而制定、以及低度規範,導入網際網路治理機制,與民事特別法之法律效果而為立法原則,同時未排除其他法律之適用,因此,實體世界既有的各類法律規範對於相關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仍有適用。」並舉草案第10條規定,說明關於營業資訊之揭露、草案第11條規定,釋義公告服務使用條款。

智慧財產局張玉英副局長則認為:「關於數位交易平台業者對於智慧財產權侵害行為之把關機制問題,在著作權法下設有相關之避風港機制。更具體地來說,為減輕網路服務提供者(下稱ISP)對第三人利用其服務從事網路侵害著作權行為須負承擔共同侵權責任之風險,以安定網路交易秩序,同時鼓勵ISP業者協力遏止網路侵權,我國著作權法於2009年制定「ISP責任避風港」機制 。據此,數位交易平台業者經著作財產權人通知後若立即取下侵權商品相關資訊(即「通知/取下」),即可主張其毋須與侵權行為人共同負擔侵權責任。此外,目前於立法院審查中之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已就數位通訊傳播服務之相關行為,本於網際網路治理的精神,建構出有關之基礎法制規範,以健全數位經濟發展環境 。該草案未來若能順利通過,數位交易平台業者之責任也將更為清楚明確。因此,就目前之法制現況以觀,似無另立數位交易專法之必要性。」

經濟部商業司胡美蓁專門委員提出,根據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重點,著重於整合消費者保護、定型化契約、電子商務、智慧財產權、民法及個人資料保護等相關法令,針對現今網路交易契約主要問題進行規制。目前重點工作為在推動輔導網購業者遵循法令規範與定期宣導、以及促請消費者留意網購盜版商品等詐騙案件,商業司未來將配合政策,持續加強產業和民眾宣導,共同攜手打擊不法,以有效保護智慧財產權健全的發展環境。

會後總結補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法律事務處專門委員李文秀表示,數位通訊傳播法的修法宗旨是為促進數位經濟發展,調和網路秩序、平台業者責任及維護消費者權益。網路社會時代,每個人都有機會開個小網站,在網路上做生意,人人都可能是平台提供者。新法就是保護網站提供者,在提供服務的過程,免除法律不確定性的影響。為減少網購糾紛,李文秀說,法案第十條規定,數位通訊服務提供者應以適當方式,公開揭露賣家相關資料,針對侵權的問題,業者也必須提供易於使用的檢舉通報之管道,供檢舉違反法律或服務條款的不當內容及行為。另外,新法也為平台業者制定免責條款,例如侵權內容,在網站上之內容若是自身提供的,自己就要負起責任。如果在網站上只是「提供一個平台」讓別人上來,或資訊經自動化傳輸的,基本上平台業者就可免責。

立委邱志偉表示,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已進入審議程序,希望立法院下會期列為優先法案,儘快建置網購專法,以完善網購環境,為消費者、賣家及平台業者創造三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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